新草案拟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对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持交通秩序无疑是一大进步。
此次修法之所以针对校车和客车的超速、超载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校车和客车都属于营运车辆,乘客的生命安危都系于司机一身。一旦司机没有履行安全职责,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因此,加重对校车、客车司机的刑法约束,能更好地促使司机依法驾驶。另一方面,营运车辆的超载、超速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每逢节假日,交警上路查处超载、超速行为,往往都“收获颇丰”。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就是因为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速处罚力度不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超载、超速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仅会被处以罚款、扣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事故,最顶格的处罚也不过是吊销驾驶证。因此,这很容易给一些安全意识不高的司机造成一种错觉:只要不发生事故,超速、超载不过是罚款扣分了事。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超载也会对车辆的刹车性能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司机都不把超速超载当回事,无疑会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将这些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法权威来提高震慑,预防事故发生,理应支持。
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汽车大国,我国如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眼下,培养司机、新增车辆的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驾驶技术、安全意识却还存欠缺之处。“马路杀手”带来的伤亡惨剧,亟须更加严厉的处罚予以回应。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以往的交通违法量刑主要以违法造成结果为标准,比如有没有造成伤亡、造成多少伤亡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这种量刑思路当然没错,但更应该加重对违法行为过程的约束,比如超速、超载等行为,哪怕没有造成事故,也应当严加处罚,以免让司机产生“没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当然,重罚的目的不在于罚,而是为了提高警惕,只有让国人都认识到开车其实是一件“高风险”的事,需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严肃对待,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