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2家日本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处罚12亿元的消息发布近一个月后,中国监管部门公开了垄断罚单的明细。
国家发改委公布信息显示,对12家日企中的11家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有10家明确了具体罚金,对于株式会社不二越免除行政处罚。此外,针对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开出了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剩余10家企业,罚款总金额达到12.354亿元,其中,金额最高的罚单开给了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达到2.904亿元;最少的是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达到3456万元。
一位相关部门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反垄断的罚款将上缴国库,成立专门的账户。对于公布处罚明细的做法,他表示这是中国反垄断逐步完善的程序之一。
对于未来的反垄断方向,这名人士称不会预设领域或企业。“三个部门执法人员加起来就100多人,很多还不是全职反垄断,主要的精力还是集中在处理重要的举报线索。”
“自首”日企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调查,12家企业垄断行为持续时间均超过10年。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恩梯恩)等4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国家发改委表示,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在天价罚单中,被免单的不二越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日立尤为引人关注。对于这两家公司“从轻发落”的原因,发改委称其“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
有业内人士对本报称,在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企业的配合程度对最终罚款力度有着重要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前述人士介绍,今年上半年,发改委曾与相关企业做过交流,并告知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内容。此后,多家日企纷纷“自首”。
而根据官方媒体此前的报道,企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规定。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改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名人士称,已经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境内营业额超20亿元企业受关注
发改委40余人的部门频频开出的天价罚单引发相关行业的震动,各大行业巨头纷纷“中招”。
哪些企业容易成为被关注的对象呢?
本报记者从官方获得的材料显示,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国务院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报门槛之一,就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超过20亿元人民币。这个标准是小企业难以企及的。
前述人士介绍,大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受益者,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足够强大的市场力量,也具有滥用这种力量的空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能力。
此外,该人士还强调有关部门十分注重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利。根据官方材料,执法部门主要保障企业三方面的权利:
一是保障知情权;二是保障陈述、申辩权,发改委曾根据企业的抗辩调低了处罚金额;三是保障聘请律师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
本报上周获悉,有关部门对奥迪、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外资车企的省级市场销售额处以总计3.1亿元反垄断罚款。针对美国通讯巨头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也已基本结束,将很快进入处罚程序。
近期的反垄断调查,中国官方多次出面回应强调,中国的反垄断之剑只斩垄断行为,并非针对外资企业,也不是为了保护民族品牌。
本报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涉及外资企业的案件2件,分别为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和利乐公司涉嫌垄断案,仅占其案件总数的5%;商务部审结的875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按照经营者注册地统计,涉及境内企业的占45%,完全由境外企业参与的占55%。